全国两会又逢“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两会上的“她权益”受到瞩目。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致以节日祝贺。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之后这一表述又一次写入党代会报告。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提“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
两会期间,不少女性代表委员都不约而同为“她”发声,积极推进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消除偏见,追求更多实质性平等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林怡带来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的提案。林怡建议,应通过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落实男性育儿责任、对在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表彰等方式,推动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
当前,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STEM)等领域智力潜能巨大,是科技创新发展的一支关键性力量。充分挖掘女性参与科技创新的潜力、激发女性科技人才成长活力,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在本次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袁亚湘呼吁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实施执行过程中,提高科技领域“性别平等”意识,以适当政策倾斜性激发女性科技人才创造力,助推女性人才投身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队伍。
全国人大代表、柳州工学院语言文化与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董月琳提出了关于放宽女性申报科技项目年龄限制的建议。她认为,女性科技工作者完成本硕博学历时,年龄大多在30岁至33岁。当前,随着女性在科技创新队伍中的比例不断攀升,女性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然而,随着我国二胎、三胎生育政策的放开,女性科研人员在响应政策生育的同时,客观上延误了工作时间。在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的过程中,40周岁已经成为众多女性科技工作者跨不过的一道“坎”。
为此,董月琳建议,在各类项目研究、课题申请和人才项目中,适当放宽女性科技工作者的年龄限制,切实帮助女性生育后重返科研阵地,莫让年龄成为发挥女性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力量的壁垒。同时,在各类学术组织、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学术委员会增加女性的比例,从各个层面激发女性科技工作者的科创热情,发挥出女性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中更大的作用。
关于部分女性选择不婚的态度,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认为,要对她们的选择表示理解和尊重。关于大龄单身女性,罗卫红认为,要抓住两个关键词——包容和关爱。在实际走访中,罗卫红听到了不少呼吁,比如一些校长、幼儿园园长、医院领导表示,希望给女同志多的单位多分配一些编制,以缓解部分女性员工休产假时带来的人员压力。
“尽管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罗卫红呼吁,“一方面,女性自己要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活出精彩人生;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继续努力追求实质性的男女平等,包括给女性更多的从商、从政的机会。”
鼓励新型婚育文化,解除女性后顾之忧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妇联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大力倡扬新型婚育文化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环境的提案》,建议从转变观念入手,构建与鼓励婚育相适应的新型婚育文化。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晓兰建议,需要从转变观念入手,构建与鼓励婚育相适应的新型婚育文化;落实支持政策,减轻婚育焦虑忧虑;丰富服务供给,提升婚育幸福体验;弘扬优良家风,共建幸福美满家庭。
在减轻婚育焦虑忧虑方面,张晓兰建议,充分发挥公共政策调节作用,在住房、就业、养育、教育等方面为家庭提供全方位支持,帮助家庭解决婚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途径;维护生育群体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法定权益,降低生育养育成本。鼓励出台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市民公约等规范约束作用,引导家庭践行“不要彩礼要幸福”的时代新风,为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提供保障。
生与育,落到每一对育龄夫妇、每一位适龄女性身上,都是沉甸甸的重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说,在减轻女性的经济和家庭负担、鼓励女性生育的同时,希望家庭及社会重视并理解女性不同时期的心理变化,宣扬生育关怀,从个人、家庭、社会对女性进行全方位呵护,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她同时呼吁,在生育问题上,要尊重每位女性、每个家庭的自主选择。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妇联兼职副主席谢文敏表示,生育焦虑一方面来自现实条件的不允许,比如劳动就业竞争压力大、女性工作与家庭冲突加剧等因素,导致推迟婚育的现象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来自生育后养育成本的提高,例如孩子托幼、谁来带等问题。在国家政策扶持下,解决好托育问题其实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缓解生育焦虑的作用。
如何更好解除女性后顾之忧?“应在降低生育和养育成本上下功夫。”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杨莉珊建议,在生育和养育阶段给予行之有效的政策支持,降低生育成本。在生育环节,逐步推进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日本、韩国、瑞典等国家都已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解决生育率下降问题的方法,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资金支持,如医疗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
在养育阶段,杨莉珊则建议,加快推进公立幼儿园办托进度。她认为,公办幼儿园在办园资质、场地、师资等方面均有成熟条件,对教师进行相关婴幼儿照护培训后,即可在小班的基础上向下延伸一个年龄段,为2至3岁婴幼儿提供全天候托育服务,且能提供惠民价格。“目前北京已经在开设幼儿园托班试点,可早日将公立办托纳入强制范畴,实现普惠的婴幼儿照护覆盖至全市市民。”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商务局局长欧彦伶表示,“建议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生育哺乳期(生育后一年内)人性化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女性职工的‘就业权’和‘生育权’。研究出台相关文件,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哺乳期自由选择以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体现法律对女性生育的特别保护和人性关怀,从而实现社会、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多方共赢。”
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保护女性健康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提高优生优育各项服务、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等措施,是缓解生育焦虑的有效方式。”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妇产医院门诊联合党支部书记、内分泌科主任阮祥燕认为,除此之外,应更加关注女性健康,提高女性健康意识,借助现代医疗技术手段保护女性生育力,更好助力优生优育。
阮祥燕认为,以卵巢组织冻存移植等为代表的现代医疗技术手段,可以有效提高女性健康,更好保护女性生育力。她建议,打造高质量的卵巢组织冻存移植生育力保护保存中心,搭建多学科合作诊疗平台,为患者提供全周期管理。同时,制定或增加医疗告知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在推动技术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技术应用的规范性。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马璐建议:一是适度强化关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明确细化产假前工资标准、孕期哺乳期调岗、产后返岗、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相关规定;二是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合理增加关于女职工卫生费、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等相关规定;三是探索建立由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工会、行业组织等联合组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家委员会,科学动态调整当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分层分类确定孕期、哺乳期保护水平。
完善法律,保障妇女权益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了系统性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在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彭静看来,该法致力于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开创了一系列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新机制。“但新法实施存在法制宣传力度不够、配套实施法律机制不足等问题。”
彭静建议,加大法制宣传,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意识,提升她们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配套法律政策,注重法律的实施效果,为女性撑起“法治晴空”。
中国教育报记者李孜综合自中国教育报、央视新闻、央广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小康头条、未来网、中国妇女报